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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8内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指导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内江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办公室的副主任分管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信访部门的工作或重要案件汇报,组织协调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接待群众来访。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接待和处理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六条信访工作任务:

(一)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三)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

(四)负责收集、整理、编写信访信息,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本会有关工委和“一府两院”及工作部门领导参阅,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服务;

(五)交办重要信访件,督办交办的信访件,组织调查特别重要的信访伯;

(六)参与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来访工作。

(七)联系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指导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信息工作。

第七条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反映;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检举、揭发、控告。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后果,有关机关和部门拒不受理或受理后长期不予处理的信访件;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的反映;

(八)对公民、未能人和其他组织违法、违规、违纪的反映。

(九)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原则和办法:

(一)按照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事宜;

(二)一般信访件的处理。根据其内容,分别交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不宜分流或下转的信访件,按严格保密的原则妥善处理。

(三)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对重要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阅批,实行交办、督办、跟踪办理制度,承办部门和单位要落实负责人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承办单位处理的信访件,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专门机构或办事机构认为有必要重新办理的,要求其重新复查或补充说明。

第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敷衍办理,对确属错案,但拒不纠正的信访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向承办单位发出《信访督办函》,承办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结并书面报告结果;

(二)责成承办单位负责人限期作出明确答复;

(三)视其问题大小,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或罢免有关人员职务;

(五)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在办理信访件中,如需查阅案卷的,按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查阅或有关案卷材料,相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挂号信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信访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打击报复。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控告、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与信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访者,由信访部门提出建议,经常委会领导同意,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处理。

(一)无理取闹,不听劝告,妨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扰乱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主任会会场秩序,影响会议进行的;

(三)无理纠缠、辱骂、威胁、欧打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