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6日内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做好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依法编制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
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出符合本市实际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依据。
预留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的项目明细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和报告进行初审前,组织开展以下调查:
(一)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对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和进行专题调查;
(三)征询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的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业务、会计等信息资料和说明。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对预决算草案和报告进行完善,经市长签署后,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正式文本送达人大常委会。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应当包括本级预算草案、关于全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在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的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委室提交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资料或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至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批复部门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参照上一年度同期安排用于各部门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必需支出的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市人民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决定。
在预算执行中,市人民政府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财政借入借出的各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各项财政专项资金追加(减)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市政府应及时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并在决算草案的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的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上一年度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初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和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机关予以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