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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613日内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依法行使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简称计划、下同)审查监督的职权,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市计划的执行,决定市计划的部分变更。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对市计划的执行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计划(草案)和计划部分变更(草案)进行初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编制、执行、管理全市计划,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的审查监督。

第五条审查监督市人民政府编制、执行计划的重点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积极可靠、留有余地、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原则的情况。

第二章计划的审查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编制计划(草案)的过程中,应征求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计划的审查程序:

(一)市计划(草案)和报告初形成后,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听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的汇报,提出修改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一个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计划(草案)和征求意见稿,同时附上编制计划草案的说明及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指标附表。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市计划(草案)和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讨论,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将初审意见综合反馈市人民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将定稿的市计划(草案)、报告、说明、附表,经市长签署后,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十天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市年度计划,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市人民政府可以下达计划(草案),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计划(草案)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正式计划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三章计划的部分变更

第九条因此有政府对计划的增减而引起的计划部分变更,市人民政府在具体执行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因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部分变更计划时,应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计划部分变更的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在提出计划部分变更(草案)前,应与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交换意见。

(二)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十天,将计划部分变更(草案)的报告送达市人大常委会。

(三)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计划部分变更(草案)的审查意见,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批准计划的部分变更。

第四章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月、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和文字资料及总结报告等,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在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市人民代表和工作委员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和调查。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纠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计划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