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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0012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420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职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之规定,特制定本守则,供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理论,不断提高履职行权的能力。

第二条 积极宣传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

第四条 切实履职行权,自觉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努力推进常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在常委会会议之前,要就会议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要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审议。

第七条 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至少联系3名市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活动。

第九条 对违反本守则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适当处理。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