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正文

2000815日内江市人大常委会“三长”联系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200811月“三长”联系会修改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联系,协调配合,互通情况,推进内江市市级国家机关的工作,特建立如下联系会议制度。

一、联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平时如有重要问题需要研究,可相互商定后临时增开。

二、联系会议内容:相互交流工作,分析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协调市级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共同做好依法治市工作,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会议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会议,并邀请市委相关领导到会。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还可增加列席会议人员。

四、每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好记录,并写出会议纪要,经参会人员会签后印发,以便于落实。

五、联系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地点、会期,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与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商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

六、开会方式:每次联系会确定相关专题或通报工作情况。会议采取座谈、讨论、研究的方式进行。